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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2017年04月01日 11:11  点击:[]

 

               天津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200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教战略,提高天津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加大力度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骨干和教育管理人才,造就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天津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以下称研修计划)。

第二条设立此项研修计划旨在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以造就形成本市高校合理的中青年骨干人才梯队。

第三条研修计划资助教师和管理干部培训,纳入市教委师资培训计划与国际交流计划。选派的中青年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到国际一流大学进行研修、接受培训。

第四条研修计划由市教委出资建立,并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配套支持,同时吸纳社会捐资、捐助。

第二章 人选及条件

第五条研修计划资助的人选为教学科研骨干和在系、所、处以上管理岗位的管理骨干及后备干部人选。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和列入学术梯队建设计划的后备人员可优先选派。

1.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天津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水平高。长期在教学岗位高质量地承担主要课程讲授;以主要参加者的身份参加委局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在管理岗位上具有创新的工作业绩。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具有相当的外语水平、经过短期培训考核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访要求。

4.本人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能够按期回国并愿意回本单位继续服务。

5.曾受公费资助出国人员,按期归国一般须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六条人员的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校评议推荐、外语水平测试、外语培训及考核、专家评审、市教委审定等程序进行。

1.市教委按照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制订年度出国研修师资培训计划。每年选派100名左右的教师出国研修。每年一月份发出通知(或选派简章),由学校组织个人申请。

2.学校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专家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人选推荐到市教委。

3.由市教委组织外语水平测试,经测试合格者由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外语培训及考核。

4.经外语考核合格者,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选报市教委审定。

5.市教委根据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外语能力进行综合审定。获准派出人员的派遣计划,有效期两年。

6.获准派出人员纳入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作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的,应按照国家和市教委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派遣工作

第七条派遣工作在市教委和学校的共同组织进行。派遣的国别和研修单位可在学校指导下由个人联系,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八条研修计划资助研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有关派遣工作按照国家公费出国高级访问学者的程序,由市教委和学校的外事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章 资助的方式与管理

第九条获准资助的派出人员,出国费用(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学术活动补贴费)按照学校类型、出访国别和出访项目的不同分为两种资助方式:

1.市教委和派出单位分别承担;

2.市教委、派出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

第十条获资助派出人员应拟订出切实可行的出国研修与培训计划,并于出国一个月前经学校审核报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由市教委确认后,办理相应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获资助派出人员,须在派出前与高校签定《研修计划资助出国培训协议书》和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应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规定缴纳出国保证金和按期回国并到原岗位工作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交存相当于公派资助费用 额度的保证金,并有两名具有经济担保能力的经济担保人予以担保,以保证《协议书》的履行。

第十三条获资助派出人员,出国期间应定期与学校或市教委保持必要的联络,及时汇报研修(或学习)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获资助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到原单位工作,并按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和市教委人事部门确认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给本人。

第十五条获资助派出人员回国后两个月内,应结合本职工作向学校人事、外事部门提交一份出访报告书,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由于本人原因不按期或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获资助派出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根据国家和本市及所在单位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获资助派出人员在发表和完成的与资助项目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曾获《天津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与培训基金申请及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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